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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計算表
來源:法務之家 制作:警察說警事
交通事故賠償,這是在平時咨詢最多的一個問題,不是專業做交通事故的律師一時半會還真說不清楚,畢竟里面的公式比較多,比較繁雜,很難記得住,為此,通過此表格可以清楚的呈現給朋友們,供朋友參考學習。(此為2016最新完整版)
一、交通事故賠償計算表
賠償項目 |
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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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 |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等收款憑證所載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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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 |
A類: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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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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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受害人無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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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 |
護理人員有收入 |
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 |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賠償 |
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誤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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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 |
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元/天)×護理期限(天)。 護理期限:1 護理至受害人恢復自理能力為止;2 因傷致殘不能恢復的,護理期限結合受害人年齡、健康狀況等確定合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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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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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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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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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 (網友提供:內蒙古自治區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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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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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③X(元/年)×2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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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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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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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 (網友提供:內蒙古自治區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再區分城市、農村;統一按城鎮標準計算) |
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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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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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為農村居民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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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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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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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 |
被扶養人為城鎮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0(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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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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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年)5÷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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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為農村居民 |
≤18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⑤ 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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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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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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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歲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元/年)×5(年)÷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注: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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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 |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注意事項 1.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具體標準,因個案和地域經濟發達程度的不同會有較大差異。目前深圳地區一般按如下標準計算:根據傷殘等級從10級至1級分別對應為1萬至10萬,死亡的,同1級。 2.司法實踐操作中:在訴訟中,注意該費用應在訴訟請求中明確提出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商業保險中沒有精神損失的賠償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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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 |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 |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span>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補償傷者的實際損失為目的,對使用年限具有顯著可能超過二十年的傷者,其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傷者的實際使用器具的單價計算至平均壽命七十周歲。 若殘疾者在年滿七十周歲前便死亡的,對于未實際發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由殘疾者一方返還給侵權人。 |
二、公式中相關術語注釋
①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國民家庭全部現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等費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傷殘賠償系數
根據傷者傷殘的嚴重程度將傷者殘疾劃分為十個等級,一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百分之百,二級傷殘的賠償系數是百分之九十,以此類推。
③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村居民各來源收入總和合扣除其經營性支出、稅費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計算公式是:農村居民純收入=家庭總收入-家庭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損失。
④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以城鎮居民個人購買商品和勞務兩方面支出作為重要權衡指標。
⑤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是指農村常駐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開支,也即農民家庭實際生活消費支出,反應農民的消費水平。
三、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法律依據
1、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
2、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3、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4、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
5、住院伙食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6、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7、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8、被扶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9、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
10、財產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5條;
11、殘疾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